理税锦囊(17) – IIT: 不可不知的双重税务居民问题 (2018年11月5日)

经过香港及各地媒体的广泛报道,相信读者已经理解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年10月20日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大程度的放宽了被受关注的 “183天居民条款” (背景请参阅「理税锦囊14」)。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只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经备案,只须就中国境内所得的部分缴纳IIT。换句话说,原《实施条例》的 “五年宽限期” 得以保留而且更宽松,很多外籍个人 (包括香港人) 关心的全球收入征税问题一扫而空。

不过,细心留意有关条款的内容会发觉有一点值得所有外籍个人重视。

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仍然是内地税务居民 !

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定义为 “居民个人” (原个人所得税法没有 “居民个人” 这概念)。而上述的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正是适用于这些个人。所以,在境内无住所但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籍个人,在个人所得税法层面仍然被视为居民个人,只是在满足上述第四条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用缴纳 IIT。[更新] 2019年3月14日发布的34号公告对这分析有影响。详情请参阅理税锦囊 (21) – 在内地超过183天不用交 IIT?

虽然在税务负担层面上消除了外籍个人全球收入征税的忧虑,由于他们很大机会是境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如同时被视为内地税务居民,会产生两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正视:

1. 税收抵免

外籍个人作为原居地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可能需要就中国境内所得于原居地交税。要消除双重征税,外籍个人需要申请税收抵免。可是,除非原居地法例容许其他税收抵免机制,否则要透过与缔约国对方,即中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Double Tax Arrangement, “DTA”) 内的税收抵免机制进行。

对于香港个人来说,以往一般会依赖《税务条例》第8(1A)(c)条的入息征税豁免消除双重征税,甚少申请税收抵免。可惜,有关条例已被修订。自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即2018/19课税年度) 起第8(1A)(c)条将不适用于纳税人在已与香港订立 DTA 的地区,包括中国内地,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若纳税人在「有 DTA 地区」提供服务而获得入息,纳税人可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就该收入而缴付的外地税款申请税收抵免。要留意的是,第8(1A)(c)条仍然适用于纳税人在「没有 DTA 地区」提供服务而获得入息。

技术上,申请税收抵免的前提是纳税人是香港的税务居民。如果他同时成为内地的税务居民,则要先解决税务居民所在地,方可作出有关税收抵免。如何判断税务居民所在地? 根据香港与内地的 DTA 第四条(二),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其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和 “习惯性居处所” 规则确定。

笔者曾于「理税锦囊14」对判断税务居民所在地作深入探讨,不赘。

另一方面,假设一美国企业派一位美国税务居民往内地工作一段时间,由于在内地居住满183天他同时成为中国税务居民,根据美国法例他无需解决税务居民所在地仍然可以获得税收抵免。所以,双重税务居民的问题对来自不同税务管辖区的个人会有不同的影响,每个个案都要独立研究如何消除双重征税。

2. CRS 自动资料交换

如外籍个人是内地税务居民,作出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下关于税务居民身份的申报便要格外留神。 作为内地税务居民,他们的财务资料会通过 CRS 自动交换到内地税务机关。 外籍个人最快会在2019年7月2日成为内地税务居民,而通过 DTA 解决税务居民所在地可能需要很长时间。 如果他们不希望自己的财务资料落入内地税务机关手中,他们可能为了避免成为内地税务居民而离开中国,对内地可能会构成严重的人才流失。

怎么办?

反映意见

最理想的是符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个人视同非居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获得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并适用原适用于外籍个人的免税优惠例如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餐饮费、洗衣费、回国探亲费、搬迁费与及社会保险费扣除等。这样可以维持政策稳定,完美平移吸引境外人才的政策。

如果《实施条例》的最终版本对第四条不作修改,鉴于上述税收抵免及 CRS 两个问题,很多于内地工作的外籍个人居住接近183天时便要处理税务居民身分界定。 笔者曾经于「理税锦囊14」提及,过去在内地要根据 DTA 的条款界定税务居民身份的个案应该少之又少,明年开始个案将马上浮现,各地税务机关是否能充分掌握如何判断税务居民身份将会是一大挑战。双边税务局也可能要参与其中解决困难个案。要梳理这个问题内地政府可以考虑修改与香港签订的 DTA,让香港人更容易根据 DTA 获确认为香港税务居民。

另一个方法当然是避免于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2018年12月23日更新] 内地新修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已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笔者最关心的内地居民身份界定没有改动,所以在内地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士(包括香港人)只要一年内于内地逗留满183天便会被视为内地税务居民。

锦囊

个人和企业一定要继续密切留意《实施条例》的发展,及早部署人力资源的配置,协助雇员释除疑虑。 以香港人为例,如果他是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并在香港设有永久性居所,可以考虑于适当时候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个人居民身份证明书作自我保障之用。建议受影响的个人及企业的人事部尽快向有经验的税务顾问咨询,制定应对方案减低税务风险。

笔者特别鸣谢美国个人税务专家 Virginia La Torre Jeker J.D. 为本文的美国例子提供美国税务意见。读者可浏览 https://us-tax.org 以了解更多关于 Virginia 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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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于2018年11月5日刊登于信报信博 https://manageyourtax.com/HKEJ Forum 17 )

Ref:

New IIT Law: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4%B8%AA%E4%BA%BA%E6%89%80%E5%BE%97%E7%A8%8E%E6%B3%95/1289974?fromtitle=%E4%B8%AA%E4%BA%BA%E6%89%80%E5%BE%97%E7%A8%8E%E6%B3%95&fromid=4307817

Public consultation: http://yjzj.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1701567 (this link may not work after 4 November 2018)

Article 4 征求意见稿: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