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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税务天堂

  • 理税锦囊 (22) – 如何应对国际税务合作(2019年5月7日)

    理税锦囊 (22) – 如何应对国际税务合作(2019年5月7日)

    来自3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2019年4月18日宣布建立“一带一路” 倡议下的多边税务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Tax Administration Mechanism” (BRITACOM) 。根据报道,成立 BRITACOM 的目的,就是通过加强税收合作,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税收合作的措施主要围绕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加强税收法治、加快争端解决、提高税收确定性、通过征管数字化提升纳税遵从等。 BRITACOM 将会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由于 “一带一路” 倡议主要活动包括中国对参与国基建项目的投资,因此 BRITACOM 的成立更有利于协助内地企业 “走出去” 时在当地的税务合规和解决纠纷。 BRITACOM 的功能应该与 OECD 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各种反避税举措有所不同。

    国际联手打击避税活动

    国际上最著名的反避税行动是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项目。 2015年10月发布的 15项 BEPS行动方案通过修改税收协定、增加强制披露及透明度、引入转让定价新文档、打击有害税收实践、降低常设机构门槛、研究适用于数字经济的新税种和更严格的利息扣除规则等以打击大型跨国企业 (L-MNEs) 的避税行为。BEPS 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际税收规则不会被企业利用,把利润从实际经济及价值创造活动发生地转走。其中许多行动已经实施,最新的是针对税务天堂的经济实质法 (BVI 刚刚发布了经济实质法典草案 “Draft Economic Substance Code”)。

    除此之外, OECD 近年来加强了在税务问题上的国际合作。税务机关负责人定期在 Forum of Tax Administration (FTA) 举行会议。跨境避税情报由 Joint International Taskforce on Shared Intelligence and Collaboration (JITSIC) 的税务机关会员分享及跟进。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Assurance Programme (ICAP) 邀请 L-MNEs 自愿与 17 个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直接沟通 (2018年1月试点开始时只有 8 个税务局参与)。 Tax Inspectors Without Borders 派遣富经验的税务稽查官员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人员,协助他们对跨国公司进行税务审计。

    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欧盟也非常积极地采取新的措施来打击避税。

    大型跨国公司早已作出反应

    鉴于国别报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CbCR”) 下的披露要求,许多 L-MNEs 已经在2013/14 年左右开始重组。以前,不少 L-MNEs 利用避税天堂存放知识产权 (“IP”) ,收取可观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在那里设立专属保险公司,为集团公司提供保险,而集团公司可以获得税前扣除。 聪明的 MNE 已经提前进行重组,减低税务机关提出敏感问题的机会。他们目前最直接的挑战可能是处理避税天堂国家的经济实质法,特别是那些一直作为集团内部融资工具的避税天堂公司。

    小型跨国公司 – 请立即采取行动

    L-MNEs 拥有内部税务资源,可帮助他们在瞬息万变的税收环境中管理税务风险。那些没有内部税务人员的中小型跨国公司 (S-MNEs) 呢?他们显然必须依赖外部税务顾问。关键是找出合适的顾问来做以下两件事:

    1. 审现有的架构,运作和安排

    审查的目的是找出目前隐藏于集团架构和运营中的税务风险和筹划机会。笔者曾经遇到一个集团错过了关于来料加工安排的 50/50 离岸香港利得税申报。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家香港上市集团在香港投入资源,帮助高税收国家的海外子公司获得高利润,但没有意识到他们应该通过转让定价收回香港的成本,以便与商业现实保持一致,并且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Effective Tax Rate)。这些都能通过适当的税务审查被发掘出来认真研究,取得合法的税务好处。

    有些集团没有留意小心制定决策文件,从而产生了税务居民风险。另外,以传统成本加成方式 (cost-plus) 收取回报的关联代理的常设机构风险正在上升。有些人忽略了准备文件证明其实质所在地。BVI 等避税天堂引入的经济实质法的影响必须通过彻底的分析以制定应对方案。

    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应提前认清问题并执行解决方案,妥善管理集团/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的期望。税务审查应由具有扎实技术和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市场上有合格的税务顾问以具竞争力的价格开展高效率的工作,为集团带来实质性价值。

    有时候,集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宁愿把问题埋藏,因为他们不想为被税务顾问发现的问题承担责任。所以,公司董事甚至股东必须对目前的税收环境有所认识,主动提出进行税务审查的要求。如果把隐藏的税务风险置之不理,问题被税务局发掘出来以后,集团/公司、董事和股东将成为受害者。

    2. 寻求持续的税务支援,特别是在文档方面

    确定并处理过去的问题后,重要的是将来不会再出现同样的问题。这可以通过聘请税务顾问像家庭医生一样持续在需要时审视交易或文档来实现。例如,有时审计师不了解税务风险,可能会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不必要的,甚至对公司的税务安排不利的的信息。对于上市公司,他们应该对年报中的披露非常谨慎。税务顾问能够在相关文件签订前提供意见,避免将来很多麻烦和尴尬的情况。

    董事会文件至关重要。它是管理和控制的直接证据,是确定实质和税务居民所在地的关键资料之一。税务顾问在建议每个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会议地点和审查董事会文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管理层应了解税法变更和影响其业务的新案例。以下是一些他们应该询问或由税务顾问主动解决的问题例子:

    • 香港引入的新税务优惠对本集团有何好处,例如利得税两级制?
    • 鉴于“税务条例”新订的第15F条,应否就知识产权做些什么?
    • 鉴于中国大陆的受益所有人规则,集团应如何技巧地申请取得税务优惠?
    • CbCR 是否会影响集团?
    • 老板经常到中国大陆公干和旅游,他是否需要就全球收入缴交内地个人所得税?
    • 贷款予外国子公司的安排是否符合转让定价规则,还是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
    • 鉴于最近的税务案例,香港公司是否仍可就其另外境外交易利润提出离岸收入不征税待遇?如何确保成功?
    • 应该用什么模式进行新的企业并购?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多边公约》(Multilateral Instrument) 会否影响集团?新的税收法规是否都会在股权交易中带来更高的税务风险以及如何减轻这些风险?

    以上只列出问题的一小部分!

    锦囊

    BEPS 正处于实施阶段。相信不久将来,OECD 将会审查 BEPS 成果并指向下一个目标: S-MNEs。对于 S-MNEs, 最佳的自保方案是加强税务风险监测和合规,进行适当的重组,整理相关税务文档并确保结构在中期内的可持续性。 现在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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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f:

    BRITACOM: http://www.chinatax.gov.cn/eng/n2367751/c4273658/content.html

  • 理税锦囊 (20) – 国别报告CbCR与你息息相关 (2019年2月26日)

    理税锦囊 (20) – 国别报告CbCR与你息息相关 (2019年2月26日)

    如果你在大型跨国企业集团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 以下简称 “MNE Group”) 的香港子公司工作,并认为国别报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以下简称 “CbCR”) 与你无关,请你三思。

    你的雇主可能因为没有向香港税务局作出通知而被罚款 50,000港元 (6,400美元)。 通知的第一个期限是2019年3月31日 (税务局于2019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容许合资格集团延至2019年5月15日提交国别报告通知)。 不作出 CbCR 申报同样会被罚款 50,000港元。 另外,你有法律责任保留 CbCR 包括 MNE Group 全球营运的详细资料长达6年,否则你亦可能被罚款50,000港元。 最后,香港的 CbCR 规定可能影响你集团与商业伙伴及潜在投资者的关系。

    香港的 CbCR 规定是由《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引入《税务条例》新的第9A部第3部分落实。 第9A部同时亦引入了总体档案 (Master File) 和分部档案 (Local File) 作为转让定价文书的一部分。 本文集中讨论社会上很多人尚未了解的CbCR、要达至合规的相关要求、实务上预备 CbCR 会遇到的问题、 以及指出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香港的 CbCR 规定不幸地非常严格。

    很担心? 请继续阅读。

    什么是 CbCR

    CbCR 是由OECD 「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以下简称 “BEPS”) 第13行动方案 (下称 “Action 13”) 推出的协助衡量转让定价风险的工具。各地税务机关透过 CbCR 提供的资料进行经济及数据统计分析评估与 BEPS 有关的风险。

    Action 13 – 谁需要预备 CbCR 及在那里进行申报

    一般来说纳税人要知道在那里需要进行税务申报并不困难。 CbCR 则刚刚相反。 Action 13 规定是: 如果 MNE Group 上一年度的年度总收入(例如截至 2017年12月31日的年度) 超过七亿五千万欧罗 (EUR 750 million), 集团最终母实体 (Ultimate Parent Entity, 以下简称 “UPE”) 便需要为下一年度 (即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年度) 准备集团 CbCR 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 申报期限为年度终结后12个月之内 (即是2019年12月31日的年度)。

    税务机关收到 CbCR 之后会根据一份叫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the Exchange of CbC Reports (“CbC MCAA”) 的国际协定把 CbCR 自动交换到 MNE Group 集团成员实体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通过自动交换免却了 UPE 需要向不同税务机关重复递交 CbCR。 不过,个别税务管辖区会有别的做法。 例如美国没有签定该国际协议, 她按照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双边交换协定执行。 一些地区例如开曼群岛和百慕达,她们只进行单方面的交换,把收到的CbCR 发送至其他税务管辖区,但不接收任何 CbCR (可能因为当地并无任何税务)。

    CbCR 的三个表格

    CbCR 由三个表格组成。 表格一要求 MNE Group 按照税务管辖区汇总当地的收入、税项及其他经济活动指标。

    表格一

    表格二要求列出 MNE Group 每一间成员实体 (Constituent Entity, 以下简称 “CE”) 及其所属税务管辖区、注册地 ( 如果不同于税务管辖区) 及主营业务。

    表格二

    MNE Group 可以用表格三提供其他资讯或解释协助税务机关了解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内容。

    表格三

    设计简单合规复杂

    当 Action 13 于 2015年发布后,各地税务机关需要立例要求提交CbCR。 一些税务管辖区 (主要为 OECD 国家) 能够很快地通过有关法规,使得 MNE Group 可以就第一年的 CbCR (2016年, 即是于2016年之内开始的财务年度) 作出申报。 香港于2018年7月通过修订条例,而第一年的申报属于2018年。

    如果 UPE 的所在地上未引入 CbCR 但 MNE Group 进行业务的税务管辖区已经立例要求提交 CbCR, 该如何处理?

    这就是 “好玩” 的地方。

    本地申报 – 母实体自愿申报 – 代母实体申报

    MNE Group 需要找出在其每一个进行业务的地方,当地落实 CbCR 的情况,以及是否有本地申报 (下称 “Local Filing”) 的要求。简单来说,Local Filing 是指当地税局未能由 UPE 所在地税务机关取得 CbCR 时,要求在当地的 CE 承担提交集团 CbCR 的责任。 某些税务管辖区规定只在当局要求时 (例如在税务稽查时) CE 才需要 Local Filing 提交 CbCR。

    如果 UPE 需要提交 CbCR, 她要查阅每个有 CE 的地方的税务机关能否从自动交换机制取得 CbCR。 如果不能的话, CE 可能要做 Local Filing。 MNE Group 可能需要在很多地方做 Local Filing。

    如果 UPE 不需要提交 CbCR, 集团可能要在更多地方做 Local Filing。 为减低合规成本, Action 13 推出两种方法: 母实体自愿申报 (Parent Surrogate Filing) 和代母实体申报 (Surrogate Parent Filing)。 每一个税务管辖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这两种申报方法。

    母实体自愿申报 (Parent Surrogate Filing) 是指在 UPE 所在地税务管辖区尚未立法要求 CbCR 申报前,税务机关自愿接受而且 UPE 自愿递交 CbCR。 税务机关收到申报后会以自动交换或双边协议的方式把 CbCR 与其他税务管辖区交换。 香港接受2016及2017年的母实体自愿申报。但实际上由于香港的交换网络十分狭窄,不能有效解决在很多地方做 Local Filing 的问题,相信未必有香港的 UPE 利用这个机制。

    代母实体申报 (Surrogate Parent Filing) 是指 UPE 指派集团在另一税务管辖区的其中一间 CE 作为 “代母”, 向当地税务局递交集团 CbCR。 这个是相对受欢迎的申报机制,因为 MNE Group 可以选择位于有广阔自动交换机制的税务管辖区 (例如英国) 的 CE 作为代母实体 (Surrogate Parent Entity, 以下简称 “SPE”)。 很多香港集团也选择这申报方式递交其2016及2017年的 CbCR。

    OECD 一直协助蒐集各地的 CbCR 实施情况以及是否接受母实体自愿申报及代母实体申报。 以下是由 OECD 网页取得截至2019年1月10日的资料。

    曾经于2016及2017年要负责处理 MNE Group 的 CbCR 申报会十分清楚要达至全球合规是多么头痛的问题。

    你预备好正确准备 CbCR 吗?

    通过回答以下真或假问题来测试您的知识:

    真或假?

    1. CE是指 UPE 拥有50%或更多股权的实体。
    2. 有独立做账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本身就是 CE。
    3. “收入”包括资本收益。
    4. 关联方交易可以互相抵消后申报。
    5. 支付的所得税不包括外国税。
    6. 年内离开集团的 CE (例如被卖掉的) 可以从该年的 CbCR 中剔除。
    7. 员工人数包括独立承包商。
    8. CbCR申报不要求税务识别号码 (纳税人档案号码) 和 CE 地址。

    答案在文末。

    Action 13,CbCR 实施指南 (OECD 发布的 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bCR,2018年9月最新更新) 和 CbCR:有效实施手册 (OECD 2017年发布的 CbCR: Handbook on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就各种术语的定义以及如何处理不同情况提供一些指导。但是,它还远非全面。MNE Groups 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决定在 CbCR 中采取的立场,并确保所有 CE 采取相同的立场。因此,MNE Group 研究 OECD 的文件和指南,并制定一套内部使用的 CbCR 说明,以协调统一资料准备基础,这一点非常重要。

    对于较大的集团,特别是那些有多个不同业务且并购活动频繁的集团,应当预备一组常见问题解答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以下简称 “FAQ”)。当涉及大量位于不同地区的人员进行 CbCR 数据输入,他们面临问题时,可以先参考 FAQ。在适用的情况下,部分 CbCR 说明和 FAQ 可在 CbCR 的表格三中公开。例如,CbCR 说明和 FAQ 可能涵盖以下项目:

    • 如何报告在UPE的年末日期尚未年结的新设置的CE
    • 数据来源
    • 那些实体是 CbCR 所谓的 “关联实体”
    • 如果预提税以包税方式计算,如何计算已缴纳的税款
    • 如何在集团合并报税的情况下报告已缴纳的税款
    • 如何拣选不同业务的 “主要业务活动” 框
    • 谁来确定CE是否处于非营运状态

    准备CbCR的方法 – 自上而下 (Top-Down) 或自下而上 (Bottom-Up)?

    显然,如果 MNE Group 集中在一个地方 (比如在总部) 拥有全球 CE 的财务数据,从而集中在该地准备 CbCR,它可以达到最佳的一致性水平。这种 Top-Down 做法可以省却进行全球数据输入培训。但是,中央处理不能避免需要从各地 CE 获取信息,如果各地 CE 不了解 CbCR,他们可能会提供不正确的信息。此外,当提交的 CbCR 被交换到当地 CE 的管辖区时,当地的税务机关可能会与当地的 CE 联系以获取有关数据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CE 会要求总部回答。如果许多税务机关同时提出问题,情况将变得无法控制。

    自动化还是人手输入?

    所有 MNE Group 要经历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避免人手数据收集?这个问题没有正确或错误的答案,主要的考虑是成本效益。其中两个重要因素:(i) 整个集团是否采用相同的会计系统; (ii) 是否可以通过系统处理所需的调整 (例如,确定 CE 的关联方)。此外,如果集团进行收购合并,使用自动化输入则可能需要大量努力来改变新收购实体的会计系统。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同时有多个不同的会计系统。

    如何准备 CbCR

    如果 MNE Group 要以 Bottom-Up 方法准备 CbCR 并采用人手输入资料,将包括以下步骤:

    1. 委任项目经理 (Project Manager) – 他需要熟悉 CbCR 或在有困难时能取得适切的技术支援;
    2. 管理各地的 CbCR 通知;
    3. 编制年度的 CE 名单,并确定每个 CE (包括避税天堂 CE ) 的税务居民所在地;
    4. 每个 CE 分配一名财务或会计部门的员工作为该 CE 第一层数据输入者;
    5. 为每组 CE 分配 “CbCR 队长”,这些组别可以基于管辖区和/或业务类型分配。 CbCR 队长需要确保数据汇编的一致性并解决问题,以及审查第一层数据输入者输入的数据。如遇到更困难的问题应该转发给 Project Manager 解决;
    6. 准备详细的说明和 FAQ,参与 CbCR 的每个人都应该在开始工作之前阅读它们;
    7. 为所有参与者提供培训 让他们知道整个项目流程时间及重点;
    8. 准备 Excel 格式数据输入工作表以进行数据输入;
    9. 数据输入者执行数据输入并提交给 CbCR 队长进行审查,并附上证明文件 (财务报表等);
    10. Project Manager 进行最终审核,并将所有输入表结合,制作表格一、二和三;
    11. 由 UPE 高级管理层审核确认;
    12. 将文件转换为 XML 格式 (根据税务局的要求);
    13. 提交。

    以上不是高深科学。但是,每个步骤都需要仔细规划和执行,方能在限期前提交给税务局。毋庸置疑,越多 CE 在越多税务管辖区,管理流程的难度就越大,错误风险也会增加。培训和项目管理将变得非常重要。

    此外,虽然 MNE Group 有12个月的时间来准备 CbCR,但实际开始数据输入的时间取决于年底后最终确定当地财务报表所需的时间。最终确定财务报表所需的时间越长,准备 CbCR 的时间就越短。实际上,可用时间可能不到9个月。

    香港的 CbCR 规则让合规变得更加艰难

    香港的 CbCR 规则完全采纳了 Action 13,CbCR 指南和 CbCR 手册。只要 MNE Group 遵循这些文件,就应该不用担心提交不正确的 CbCR 报表。但是,在行政方面,在香港设有 CE 的 MNE Group 必须特别注意香港的规则。

    通知 – 第58H条

    根据《税务条例》第9A部第3分部第58H条列出通知规定:须申报集团 (Reportable Group) 的每个香港实体 (“香港 CE”) 均须提交通知,告知香港税务局那个 CE 会提交 “国别申报表” (CbC Return)*,或 “国别报告” (CbC Report)* 将在哪一个税务管辖区提交,以及相关的各种信息。 MNE Group 的一个香港 CE 可以代表其他集团 CE 提交通知。通知截止日期为 MNE Group 年末结束后3个月内。

    *本文使用广义上的 “CbCR” 一词来描述向税务局提交的三个 CbCR 表格和编制 CbCR 的行为。香港的规则区分了 “国别申报表” 和 “国别报告” 。 国别报告就是包含上述三个表格的报告。根据第58K(1)条,国别申报表是国别报告和 “税务委员会指明的任何其他资料”。

    在许多税务管辖区 (例如,英国,马来西亚和韩国),可以通过写信或填写表格来进行通知。在香港,需要通过税务局网站的国别报告门户 (CbC Reporting Portal) 提交通知。该门户网站由香港税务局制定,旨在协助香港 CE:

    • 提交 CbCR 通知;
    • 提交地址变更通知;
    • 提交国别申报表; 和
    • 接收或发送与国别报告相关的消息。
    IRD CbCR Portal

    与任何网上系统一样,访问门户网站需要注册。香港 CE 需要在门户网站注册一个国别报告账户。获授权为该 CE 注册国别报告帐户的人必须拥有一份具有自动交换功能的电子证书 (机构) (“e-Cert”),以进行身份验证。该人必须在香港邮政申请 e-Cert。

    Manage Your Tax 的 e-Cert (Organisation) with AEOI function

    申报 – 第58E和58F条

    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会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当然也要通过门户网站提交。与大多数税务管辖区类似,必须以 XML 文件的形式提交国别报告给香港税务局。这样做的原因是 XML 文档可以验证,并为税务管辖区之间的 CbCR 交换提供通用媒介。在这方面,税务局已经开发了 XML 格式的数据模式,该模式基于 OECD 发布的 CbC XML Schema v1.0.1。数据模式指定了向香港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的数据结构和格式。当前版本的数据模式和相关用户指南可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国别报告表格一、二和三所要求的信息外,香港税务局制定的XML Schema 用户指南强制要求每个 CE 提供由管辖 CE 的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识别号码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以下简称 “TIN”)。如果 CE 没有 TIN,则应输入值 “NOTIN”。此外,XML Schema 用户指南 “强烈建议” 应提供每个 CE 的地址。最后,如果 CE 是常设机构,CE 的名称后面要加上 “(P.E.)”。

    任何人只要稍一不为意,仅在 XML 转换时才发现这些额外的信息和格式化要求再费事处理,可能导致延迟提交 CbCR。

    自动交换CbCR

    作为 MNE Group 的 UPE 或 SPE 向香港税务局提交 CbCR 之后是否一劳永逸,可以依赖香港税务局把 CbCR 交换出去,以满足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申报要求? 不一定。虽然香港已签署CbC MCAA,但自动交换只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因此,对于向税务局提交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年度的 CbCR 的香港 UPE 或 SPE,税务局只会根据双边交换安排,与下列11个税务管辖区 (截至2019年1月31日) 交换:

    • 法国
    • 格恩西岛 (Guernsey)
    • 爱尔兰
    • 日本
    • 泽西岛 (Jersey)
    • 韩国
    • 马耳他 (Malta)
    • 荷兰
    • 新西兰
    • 南非
    • 英国

    如果香港 UPE 在上面未列出的税务管辖区有 CE 而当地有 Local Filing 的要求 (例如德国) ,则德国 CE 可能需要在当地提交CbCR。如果香港 UPE 同时属于另一税务管辖区居民且该管辖区与德国签有交换协议,那么 UPE 可以在该管辖区作出第二个 CbCR 申报,以涵盖德国和其他地方。

    备存纪录 – 第58L条

    第58L条规定,申报实体 (Reporting Entity) 必须 (i) 备存充足纪录,让国别申报表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得以迅速断定;及 (ii) 保存该等纪录6年(由提交有关申报表当日起计)。申报实体的负担确实很大,因此了解申报实体的定义非常重要。

    根据第58J条,申报实体包括 (i) 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香港 UPE (第58E(1)条), (ii) 根据第58F条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香港 CE (即作出 Local Filing 或被指定为 SPE 的 CE)及 (iii) 通过第58H条提供通知的 CE。

    要求香港 UPE 或 SPE 满足上述第58L条的要求可算是合理。不过,要求执行 Local Filing 的 CE 负有相同程度的记录保存责任是否公平是有争议的。另外,对于仅根据第58H条提交通知的 CE 施加第58L条的法定义务是不合理和没有必要的: 他们的通知可能只是告诉税务局 MNE Group 的 UPE是那个地方的税务居民而将会在在那个税务管辖区提交国别申报表。

    为了说明这一点,假设一家从事造船,手机制造,金融服务和医疗保健的韩国企业集团正在韩国提交CbCR,只有手机部门在香港设有子公司,并且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提交 CbCR 通知。香港子公司需要在第58L条要求的范围内备存整个全球集团的 CbCR 信息纪录。税务局不应对该等子公司施加如此严苛的记录保存的规定。如果香港税务局需要资料,应通过双边交换协议到韩国税务局领取。外国 MNE Group 的香港 CE 现在面临着这种不合理的法定要求。

    罚则 – 第80G条

    第9A部第6分部载有关于 CbCR 的罚则。新的第80G条规定,如果申报实体无合理辩解情况下:(i) 未提交国别申报表 (第58E (1) 或58F条); (ii) 没有根据第58H条提交通知; 或 (iii) 未能按照第58L条的要求保存记录,则申报实体即构成犯罪。该申报实体一经定罪,将被处以5级罚款(50,000港元/ 6,400美元),法院可命令该实体在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实体未能采取的行为。申报实体被定罪可就该罪行在定罪后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500港元。

    当然,对于更严重的违法行为还有进一步的处罚规定。

    惩罚条款相当严厉,尤其是如果 MNE Group 不在香港提交 CbCR。他们在香港的业务规模可能很小,企业内部的税务支援很少。如果作为可申报实体的香港 CE 并非由 UPE 全资拥有 (即有集团以外少数股东),出于信息保护原因,MNE Group 可能不希望按照第58L条的要求向 CE 提供详细记录。这种信息保护是否不符合第58L条的 “合理辩解”?如果不符合,少数股东可以要求 MNE Group 赔偿所遭受的任何处罚。

    服务供应商

    香港 CE 可以聘请服务供应商来执行提交和通知。但是,申报实体的义务不会得到丝毫的缓解。此外,如果未提交国别申报表或通知香港税务局,服务供应商也将受到与申报实体同等程度的处罚。

    总结

    CbCR 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纳税申报表:没有税金需要计算,也没有钱可以支付,“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在何处提交申报表,但需要遵守纳税人有业务的所有税务管辖区的所有 CbCR 规则和条例。纳税人进行公司重组或并购可能会给申报带来混乱。在收购中,买方将需要从卖方获得有关 CbCR 相关风险的保证或承担赔偿。

    鉴于 CbCR 的复杂性,税务管辖区应以较宽松的方式实施 CbCR 规则,从而减少为企业集团带来的不便。例如,新加坡只会接受新加坡 UPE 作出申报 (不接受代母实体申报和 Local Filing ),当地税务局 (IRAS) 甚至会通知 UPE 她有 CbCR 申报义务。为什么新加坡会放弃收集信息的权力?

    对于像新加坡这样的相对小型税务管辖区,许多外国 MNE Group 都设立了子公司,只要新加坡拥有广泛的AEOI网络,她就会获得 MNE Group 在其他地方提交的 CbCR,而不会给当地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申报负担。根据 OECD 网站,目前 (2019年2月),新加坡可以从63个税务管辖区获得CbCR,主要是从2016年开始。香港可以从56个税务管辖区获得 CbCR,但大部分只能从2019年开始 (2019年之前只能与上文提及的11个税务管辖区交换)。

    即使新加坡现在没有收集所有 CbCR,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世界各地的所有税务管辖区都引入了 CbCR 规则时 (Action 13 是 BEPS 的最低标准之一, 超过125个税务管辖区已经加入OECD包容性框架,同意实施 CbCR),新加坡将收集在新加坡运营的 MNE Group 的所有CbCR。与新加坡相比,外国 MNE Group 在香港的子公司面临 Local Filing 负担,通知要求 (并需要获得 e-Cert),有沉重的备存纪录义务,并面临可能非常严厉的处罚。那个税务管辖区更明智:新加坡还是香港?

    顺带一提,在新加坡只需要以电邮方式提交 CbCR。

    由于 CbCR 能协助发现 BEPS 风险,实施所得税的税务管辖区理所当然会要求 MNE Group 提供 CbCR。然而,避税天堂正在引入 CbCR 法规,主要是为了通过参与 OECD 包容性框架来满足国际社会对税务透明性的要求。一般人会预期,避税天堂会使这个过程变得简单,只是收集和交换 CbCR。事实不然。英属维尔京群岛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以下简称 “BVI”) 于2019年2月19日发布了 CbCR 指导说明,要求 MNE Group 在Excel 模板上提供每个 BVI CE (包括那些已经成为其他地方的纳税居民的实体) 的详细信息。

    BVI CbCR Registration

    设计 CbCR 的人很可能没有预见到跨国企业集团在试图满足 CbCR 通知和申报要求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麻烦。也许他们并不关心,因为在他们看来,跨国企业集团一直在避税,现在是时候回报了。税务机关,特别是 OECD 国家的税务机关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宣布,CbCR 成功协助发现避税情况,协助追回数以百万美元的税收。如果没有发生这种情况,CbCR 的范围可能会在2020年经过审核后扩大,要求跨国企业集团披露更多信息,并降低收入门槛,以便更多跨国公司集团需要申报。税务机关和跨国企业集团必须部署更多资源来处理CbCR。

    锦囊

    读者现在应该知道 CbCR 将如何像海啸一样对企业带来严峻挑战。最好的建议是尽早开始准备,特别是那些即将突破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集团。选择合适的 Project Manager (我们可以帮忙!) 并进行模拟申报将是管理 CbCR 合规性的最佳策略。

    读者应注意,本文的目的是讨论 CbCR 规则中的关键条款。为了完整了解相关规定,建议读者寻求专业协助,以加深对规则、义务和处罚规定的理解。

    最后,回答真或假的问题:

    真或假?

    1. CE是指 UPE 拥有50%或更多股权的实体。假
    2. 有独立做账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本身就是 CE。真
    3. “收入”包括资本收益。真
    4. 关联方交易可以互相抵消后申报。假
    5. 支付的所得税不包括外国税。假
    6. 年内离开集团的 CE (例如被卖掉的) 可以从该年的 CbCR 中剔除。假
    7. 员工人数包括独立承包商。真
    8. CbCR申报不要求税务识别号码 (纳税人档案号码) 和 CE 地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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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于2019年2月26日刊登于信报信博: https://manageyourtax.com/HKEJ Forum 20)

     

    REF:

    BEPS Action 13: https://read.oecd-ilibrary.org/taxation/transfer-pricing-documentation-and-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action-13-2015-final-report_9789264241480-en#page1

    The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the Exchange of CbC Reports: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about-automatic-exchange/cbc-mcaa.pdf

    CbCR Exchange Relationship:
    http://www.oecd.org/tax/beps/country-by-country-exchange-relationships.htm

    Country-Specific Information on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Implementation: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ountry-specific-information-on-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implementation.htm

    Singapore CbCR filing: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Quick-Links/International-Tax/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CbCR-/
    Singapore e-tax guide on CbCR: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uploadedFiles/IRASHome/e-Tax_Guides/etaxguide_Income%20Tax_Country-by-Country%20Reporting_3rd.pdf

    BVI Guidance Notes on CbCR: http://www.bvi.gov.vg/sites/default/files/ITA/BVI%20Guidance%20Notes%20for%20Country%20by%20Country%20Reporting.pdf

  • 理税锦囊 (19) – 准备好在BVI聘请全职雇员? (2019年1月24日)

    上期的理税锦囊 (税务天堂的末日 – 2018年12月10日) 介绍了OECD Inclusive Framework 就 BEPS 《第五行动方案》 发布的 《恢复对不征收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应用实质性活动因素》 (Resumption of Application of Substantial Activities Factor to No or Only Nominal Tax Jurisdictions) ,并且预警了即将来临的转变: 税务天堂 (或避税天堂) 将会推出法例要求当地的实体保持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全职雇员和经营支出以进行该实体声称其营运的业务。

    税务天堂包括著名的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 及 BVI (英属处女岛) 已经很快地通过了 “经济实质法案” (Economic Substance Law)。 Cayman Islands 于 2018年12月17日通过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而 BVI 则于 12月19日通过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18。有关法规已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些国家是基于早前向欧盟作出的承诺需要赶着于2018年终前通过有关法规。Cayman Islands,BVI 以及 Bermuda (百慕达),Guernsey (根西),Jersey (泽西),Isle of Man (曼岛) 等国家都被欧盟行为准则小组 (EU Code of Conduct Group) 列入税务政策及经济实质关注名单。 欧盟要求这些国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引入经济实质法案,否则会被列入黑名单。

    经济实质法案

    欧盟要求的经济实质法案的内容与上述的OECD文件大致相同。 据了解,税务天堂各自引入经济实质法案后还要待欧盟确认是否已满足其要求。不过,从OECD代表 (包括很多人都熟悉的 Centre for Tax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总监 Pascal Saint-Aman 先生) 于2019年1月初到访 Cayman Islands 的报导可以看出问题应该不大。 不同国家引入的经济实质法案大致相同但具体条款会有分别, 读者应根据其实体所在地审阅相关法例以采取适当的应变措施。

    判断对企业的影响

    并非每一个税务天堂实体都会受影响。 企业可采取以下步骤判断是否需要按新法案采取行动。

    第一步: 该实体是否 “相关实体” (Relevant Entity)

    经济实质法案一般只适用于并非该税务天堂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例如一间已于香港登记营业的 BVl 公司应该可被视为香港的税务居民而不被纳入经济实质法案的监管范围。

    第二步: “相关实体” 是否进行 “相关活动” (Relevant Activities)

    企业和个人会利用税务天堂实体进行各种活动, 但只有 “相关活动” 才需要符合实质要求。 一般来说,地理上可移动的活动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如提供无形资产 (与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相关的活动) 和以下的非知识产权 (Non-IP) 相关的活动,会被视为 “相关活动” :

    • 总部
    • 配送中心
    • 服务中心
    • 融资
    • 租赁
    • 基金管理
    • 银行
    • 保险
    • 船运
    • 控股

    “相关实体” 很大机会需要向有关当局申报其是否进行“相关活动”,并提供与进行 “相关活动” 有关的资讯包括收入、支出、资产、场所、管理、雇员和在当地进行活动的详情。 如果 “相关实体” 的经济实质未能满足要求,有关部门会要求实体进行改善。 持续地不满足相关要求可能会对引致罚款甚至被注销。

    第三步: 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一般来说, “相关实体” 符合下列条件进行“相关活动” 可被视为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a) “相关活动”在当地 (税务天堂) 接受指导及管理;
    (b) 根据“相关活动”的本质及规模:

    1. 在当地有足够数量且具有与进行活动有关的必要资格的雇员;
    2. 有足够的本地经营支出以进行相关活动;
    3. 有适当的办公室或场所进行核心收入创造活动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y); 及
    4. 如 “相关活动”与 IP 有关需要特定设备,该设备坐落于当地; 及

    (c) 该 “相关实体” 自身进行核心收入创造活动。

    纯粹用作控股,仅获得股息和资本收益,也不进行其他类型的 “相关活动” 的实体可以适用以下较低的经济实质要求:

    (a) 符合所有适用的公司法规定; 及
    (b) 有控股或参与管理股权所需的人员和场所。

    另一方面,持有 IP 的实体属于高风险类别,需要符合更严格的规例。

    至于具体何谓 “足够” 则需留意各地将公布的细则。上期的理税锦囊提到的毛里求斯的情况可作参考。

    外判核心收入创造活动

    经济实质要求一般容许实体把核心收入创造活动外判到当地的第三方。 不过,“相关实体” 需要证明核心收入创造活动在当地进行,并对有关活动实施监察及控制。

    下面是一个由 Jersey 政府网页下载的图表,可帮助理解相关法规的运作。

    “无家”的收入

    共同报告标准(CRS)和经济实质法案令公司和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香港企业面对其银行提出的问题,要求他们确定在香港设有银行账户的税务天堂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由于过去不少香港企业采取了进取的税务筹划方案,利用该银行账户于以下情况:

    • 于中国内地有一家集团公司制造商品作内销。内地制造商接受海外客户的订单,并且在没有出口申报的情况下运出产品。海外客户向集团的BVI公司在香港开设的银行账户付款。账户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香港供应商,原材料由供应商运送到内地制造商的厂房。这些销售和采购不会在内地制造商的账目上反映。
    • 香港或内地集团公司向海外客户提供服务,并要求他们向BVI公司的香港银行账户付款。收入在BVI公司记帐,而服务成本则在香港或内地发生且获得税前扣除。
    • IP 例如品牌、商标、设计、权利等由BVI公司拥有,并从集团公司或非关联方获得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而 IP 的开发、利用、维持、改良和保护相关的工作则在香港进行,而成本获得税前扣除。

    在上面的例子中,利润已转移到不进行价值创造活动的实体。一旦香港或内地的税务机关获悉情况 (鉴于日益频繁的汇报和信息交换安排有关可能性不容忽视),他们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将BVI公司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在内地进行管理和控制,对少报的利润征税并处以重罚。另一方面,从现在开始,有关集团也需要维持这些 BVI 公司在 BVI 的经济实质,否则他们会面对被注销的风险。如果公司的股东在一年中在内地居住满183天而成为内地税务居民,事情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锦囊

    正如理税锦囊(1) 所提及, “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简称BEPS) 是指跨国企业 (不论规模) 利用各地税务规则的差异及错配,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只有很少或没有经济活动的低税或无税地方的税务规划策略。现时纳税人所感受的压力正正是OECD 为打击 BEPS 所做的一切所产生的作用。 同一时间,税务天堂的合规成本正在上升。纳税人应当采取行动重组其业务并把利润转移至经济活动所在地。 这样做当然会增加税负,但适当地管理有关转变可减低税务成本及避免沉重的罚款: 税务机关一般对进取的纳税人施以较高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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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于2019年1月24日刊登于信报信博 https://manageyourtax.com/HKEJ Forum 19 )

    Ref:

    The Paper: http://www.oecd.org/tax/beps/resumption-of-application-of-substantial-activities-factor.pdf
    Members of the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http://www.oecd.org/tax/beps/inclusive-framework-on-beps-composition.pdf BVI Economic Substance Law:

    https://eservices.gov.vg/gazette/sites/eservices.gov.vg.gazette/files/newattachments/Act%20No%2012%20–%20Economic%20Substance%20%28Companies%20and%20Limited%20Partnerships%29%20Act%202018-%20Revised%2017%2012%202018%20%28clean%29%20%281%29_0.pdf

    EU Listing:

    http://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9637-2018-INIT/en/pdf

    OECD visit to the Cayman Islands:

    http://www.caymanfinance.gov.ky/portal/page/portal/pruhome/pressroom/2019/oecd-tax-policy-representatives-visit-cayman?fbclid=IwAR1QkTcf0gRS4dbBLEbba2lg0K8k9_AQhGUhI-n1xObKUeOGrl8P6P_GVH4

    Bermuda Economic Substance Act:

    http://www.royalgazette.com/assets/pdf/RG3964221217.pdf

  • 理税锦囊 (18) – 税务天堂的末日 (2018年12月10日)

    如果你控制的每一间税务天堂 (例如 BVI) 公司都要于当地为其声称进行的业务聘请足够数量的全职雇员及发生足够的经营开支以符合当地法例,你会如何反应?

    税务天堂

    理税锦囊 (13) 讨论了于税务天堂 (tax haven) 成立的公司的税务居民问题。聪明的企业应当能确保其税务天堂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得到妥善管理,从而降低税务风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可以继续以空壳的形式录得无需付税的利润。 BEPS 这机器正不断向前推进。

    实质性活动因素OECD 成立的 Inclusive Framework (包容性框架) 上月就 BEPS 《第五行动方案》 发布了一份名为 《恢复对不征收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应用实质性活动因素》 (Resumption of Application of Substantial Activities Factor to No or Only Nominal Tax Jurisdictions) 的文件 (“文件”),要求在税务天堂成立的公司要有一定的实质。对于世界各地的税务天堂,文件可能是骆驼背后的最后一根稻草 (顺带一提,像BVI,开曼群岛等税务天堂也是 Inclusive Framework 的成员)。

    背景

    OECD 于1998年发布了 《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新兴的全球问题》 报告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1998年报告”),提出了一个框架,以解决某些不征收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 (即税务天堂) 和实行有害的优惠税收制度的地区 (harmful preferential tax regimes)  所带来「影响金融和其他服务活动地点,侵蚀其他国家税基,扭曲贸易和投资模式,破坏公平、中立和获社会广泛认同的税收制度」的问题。 1998年报告称这是 “有害税收实践” (harmful tax practice),并为如何评估那些地区有这问题建立了一个框架,目的是在各个管辖区之间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让纳税人根据情况调拨其活动。

    框架基于四个标准评估一个管辖区是否税务天堂:

    (a) 不征收或仅征收名义上的税项;
    (b) 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
    (c) 缺乏透明度; 和
    (d) 没有要求该经营活动具有实质性。

    尽管如此,有害税务实践论坛 (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 于2001年决定只根据前三个标准确定一个管辖区是否不合作,以针对性处理信息互换和透明度问题。

    BEPS《第五行动方案》和同行评审程序 (peer review) 的实施,确保了税务管辖区只会在对其他人不造成有害竞争的情况下,仅向具有实质的活动提供税收减免。现在的焦点转移到: 确保商业活动不是以避免实质性要求而迁移到税务天堂。在此背景下,Inclusive Framework 决定对税务天堂实施实质性活动要求 (Substantial Activities Requirements)。

    实质性活动要求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质性活动要求的活动类型是地理上可移动的活动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如提供无形资产 (与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相关的活动) 和非知识产权 (Non-IP) 相关的活动,包括集团总部、配送中心、服务中心、融资、租赁、基金管理、银行、保险、船运和控股公司。

    实质性活动的具体要求

    Non-IP 相关的活动

    针对企业实体从事非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而产生收入 (“Non-IP Income”) ,税务天堂需要引入法例以:

    (i) 为每个相关业务范畴的核心收入创造活动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y) 作出定义;

    (ii) 确保活动由该实体承担 (或在管辖区内进行);

    (iii) 要求该实体拥有足够数量且具有必要资格的全职雇员,并承担足够的经营支出以进行相关活动; 和

    (iv) 制定具有透明度的机制确保合规,并提供有效的执法机制。

    IP 相关的活动

    对于与专利或类似资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收入 (“IP Income”),核心收入创造活动将是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亦需要拥有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全职雇员和足够的经营支出。当实体利用商标等营销 IP 资产时,类似的雇员和经营支出要求将适用,而其核心收入创造活动是与经营品牌、营销和分销有关的活动。

    对于其他类型的 IP Income,实体需要证明其进行战略决策,管理和承担与 IP 资产的开发和后续利用相关的主要风险,或进行与利用资产相关的交易活动,拥有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全职雇员和足够的经营支出。

    IP Income – 较高风险情况

    风险较高的情况都是与境外关联方有关,包括: (i) 实体从关联方获得 IP 资产或通过该实体资助在税务天堂以外进行的研发活动;  (ii) IP 资产被许可或出售给关联方,或者由税务天堂以外的关联方利用 IP 资产 (例如,外国关联方支付开发和销售嵌入无形资产所的产品)。

    属于高风险的实体可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维持、改良和保护 (DEMPE功能) 具有高度控制性,有足够数量、永久居住在税务天堂且具有必要资格的全职雇员进行相关活动,从而满足实质性活动要求。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 详细的商业计划,证明在管辖区内持有 IP 资产的商业理由;
    • 员工信息,包括经验水平、合同类型、资格和受聘时间; 及
    • 证据表明决策是在管辖区内进行的,而不是非居民董事会成员的定期决定。

    确保合规

    为确保合规,税务天堂需要:

    1. 建立一套机制,从实体收集各种信息,包括核心收入创造活动的细节,总收入和支出的数额和类型,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持有的资产和场所,以及全职雇员的数量和资格。
    2. 建立一个严格,有效和具有劝阻性的制裁机制,以便在实体未能满足实质性活动要求时采取行动。制裁机制可包括将一个实体注销。税务天堂还需要继续执法,并弥补执法过程中的任何缺陷。
    3. 对于不符合实质性活动要求的任何实体,税务天堂将要自发向其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居住地交换所有相关信息。

    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的有效性将在2022年进行审查。

    控股公司也需要实质吗?

    正如理税锦囊 (13) 中曾经提及,税务天堂实体是投资控股 (即持有股权并仅获得股息和资本收益) 的理想工具。BEPS《第五行动方案》中承认这些公司未必需要很多实质来行使其持有和管理股权的活动。从 BEPS 的角度投资控股活动不构成重大风险,投资控股公司的实质性活动要求是要符合所有适用的公司法规定,并拥有参与管理股权所必需的实质 (例如这些活动所需的人员和场所) 。

    毛里求斯的例子

    毛里求斯向持有 “环球营运牌照第1类” (Category 1 Global Business Licence, “Cat 1 GBL”, 持有的公司一般为需要利用毛里求斯的双重征税协定网络的控股公司) 的企业征收名义税项。近月,毛里求斯的相关部门引入了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以新的 “环球营运企业”  (Global Business Corporation, “GBC”) 牌照取代 Cat 1 GBL。要取得 GBC 牌照,实体需要在毛里求斯直接或间接雇用合理数量的合资格人员进行核心收入创造活动,并且发生一定金额,与其活动水平成比例的经营开支。

    此外,新规定还提供了不同核心收入创造活动项目的参考性最低年度开支和雇员人数。对于投资控股型 GBC,参考性最低经营开支为每年12,000美元,没有指定最低员工数目。

    毛里求斯的例子可能成为其他税务天堂的参考对象。

    锦囊

    视乎税务天堂将来颁布的的实际法规,要求税务天堂的实体应保持 “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全职雇员和足够的经营支出” 以及信息交换的威胁可能足以令大部分获得 IP Income 或 Non-IP Income 的税务天堂实体关门大吉 (投资控股公司除外,见下文)。尚未将活动重组到 “正常税收管辖区” 的企业集团应加快检讨进程并采取行动。

    至于可能占税务天堂实体中的大多数的投资控股公司,企业应密切关注发展并相应地作出反应。笔者估计 OECD 会容许投资控股业务适用较宽松的实质性活动要求,减低对税务天堂经济的打击。尽管如此,对投资控股活动引入经营开支金额甚至合资格全职雇员要求,会直接减低税务天堂的吸引力。由于这些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的实际额外成本,企业如果不完全撤出税务天堂,应积极考虑整合集团控股结构,以消除重复成本。可以预期, “信箱公司 (letterbox company)” 的日子将会难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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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于2018年12月10日刊登于信报信博 https://manageyourtax.com/HKEJ-Forum-18 )

    Ref:

    Resumption of Application of Substantial Activities Factor to No or Only Nominal Tax Jurisdictions: http://www.oecd.org/tax/beps/resumption-of-application-of-substantial-activities-factor.pdf

    Members of the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http://www.oecd.org/tax/beps/inclusive-framework-on-beps-composition.pdf   

    Mauritius Circular CL1-121018: https://www.fscmauritius.org/media/67458/cl-on-substance-gb.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