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税锦囊 (4) – 利得税两级制真的令中小企受惠? (2018年1月30日)

(本文于2018年1月30日刊登于信报信博 https://manageyourtax.com/HKEJ Forum 4 )

现届政府多次提到实行「理财新哲学」,其中一环就是「税务新方案」。 近期最吸睛的税务新方案必然是利得税两级制。政府亦已于2017年12月29日于宪报刊登《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七》) 引入利得税两级制,并于2018/19年度落实。众所周知,这个利得税两级制的特点是每年首200万的利润按利得税税率减半(即 8.25%) 征收 (企业每年应课税利润达200万的话可省税16万5千元) ,而且集团企业只能指定一间公司享受优惠税率。这个设计是好是坏?

先看看政府的说法。利得税两级制首先由特首林郑月娥女士于竞选政纲提出,政策目的「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及初创公司)减轻税务负担」。特首林郑月娥女士当选后政府着手研究落实,并于2017年的施政报告提出 「为了将税务优惠集中在中小企,我们会加入条文,限制每个集团只可提名一间企业受惠于较低税率」。 根据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先生于2018年1月7日发表的网志「思考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以2015/16课税年度为例,香港有大约10万间需要缴交利得税的公司,分布如下:

(图片来源:「思考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 http://www.fso.gov.hk/chi/blog/blog070118.htm )

把上述资料作简单整理,可作如下归类:

要交税的公司应评税利润额:

0 – 200万: ​82,500 间 (~80%)

>200万: 21,300 间 (~20%)

陈茂波司长于去年10月举办的「税务新方向高峰会」表示,如果每间公司不分大小均享有首200万元利润按标准税率一半的优惠,库房会少收约71亿元税款。陈司长亦提到「由于在香港成立和维持一间公司的成本比较低,集团公司若将利润分拆至不同公司,则政府在税收方面会有所损失」。加上「英国在十多年前也曾经推出过类似税务措施,首10,000英镑的利润的适用税率是零,余下利润才要课税。推出之后的两年,当地新公司成立分别增加了高达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二十,而英国也在数年后取消了这个安排」,「因此我们考虑后决定加入一些条文,限制每个集团只可提名一间公司受惠于较低税率,目的一方面将税务优惠集中在中小企,同时可以堵塞一些企业为了税务优惠而分拆成立新公司的风险」。根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于1月10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条例草案 七》的发言,「假设有20%的纳税企业属有关连企业,实施建议会令政府税收每年减少约 58 亿元」。其实这假设是否基于约20%要交税的公司的应评税利润超过200万元而作出? 即是说政府假设所有应评税利润超过200万以上的企业均为大集团的企业,而余下的80%就是中小企或初创企业,并且都能够享受低税率?

笔者本身对利得税两级制并无异议。税率的高低要参考国际环境并考虑当地的政策方向,一刀切加税、减税或两级制均能达到目的。重点是要清楚目的是什么。今次改革的目的明显是希望减低中小企及初创公司的税务负担,问题只是《条例草案 七》的两级制税率能达到此目的吗?

刘怡翔局长所说的「关连企业」,应该就是《条例草案 七》所说的「关连实体」。「关连实体」的定义简单说就是一间公司控制另一间公司或者共同被另一实体或自然人控制,「控制」的门槛是超过50% 的权益 (具体请参阅《条例草案 七》第4条新增的S.14AAB) 。根据笔者理解,如果一个商人成立两间公司经营小生意,一间做时装零售由他持股90%(朋友A持股10%),一间做零食贸易由他持股60%(朋友B持股40%),根据《条例草案 七》两间公司就是「关连实体」,所以该商人只能选择一间公司享受优惠税率,他该如何选择? 省税事小,得失朋友事大!

其实很多小本经营生意都需要多于一间公司去营运,这是出于商业理由例如牌照、股东组成、业务类别、风险承担等。这些小生意的商人是否政府眼中的「大企业」而不应该获得优惠? 另一方面,根据笔者的亲身经历,大集团内亦有很多公司的应评税利润远低于200万 (其实任何曾经为大小集团处理香港利得税申报的人都知道),即是说刘怡翔局长的假设过于保守。既然大小企业都不获优惠,笔者相信最后能享受这两级制利得税优惠的公司数目应该非常少,每年减少税收应该远低于58亿元。

英国的例子

「关连实体」只能选其一享受优惠这项条款,应该是陈茂波司长所说防止集团公司将利润分拆至不同公司的条款(特别反避税条款)。陈司长亦提到英国的例子。根据英国Institute for Fiscal Studies的资料,这个措施于2000年引入,首两年 (2000及2001年) 企业首10,000英镑的利润适用税率10%,其后四年适用税率为零(最后两年亦加入了特别反避税条款), 政策于2005年之后取消。当年推行这个最低税率的目的是鼓励创业,增加就业机会,但同时亦非预期地鼓励了现有的个人业务(self-employed persons) 转为公司形式进行,而除了省税亦大大节省了国民保险(National Insurance) 的支出。至于企业成立公司分拆利润为享受此优惠,相信并非没可能,唯笔者未能找到相关评论。更加要留意一点是,当年英国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英国于2013年才实行「一般反避税条款」),即是说英国税局不能因为个人或企业为了避税而成立公司或分拆利润作出检控。反而香港一直以来都有「一般反避税条款」(税务条例第61A条)。如果税务局认为订立或实行一项交易的人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人能够获得税项利益,税务局须评定有关人士的缴税法律责任犹如该项交易或其任何部分不曾订立或实行一样,以消弭从该项交易中原可获得的税项利益。即是说,就算没有《条例草案 七》内的特别反避税条款,任何企业不论大小如果为了要享受低档税率而成立公司将利润分拆,那么税务局是有权运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令企业不能享受优惠并可能要缴交罚款。企业要避税一定会计算成本效益,虽然不排除会有企业为省税16万5千元而挺而走险(应评税利润要超过400万元才有此效果) ,但除了刚才说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一个企业要将生意一分为二其实在实际操作上并不容易。举个例子: 一个商人开了一间公司做时装零售并签了五年舖位租约。如果现在要分拆为两间公司经营同一个舖位,商人要向业主分拆租约,如果你是业主你会否无条件地同意? 然后客人购物要分开入单,雇员要分开两间公司聘请,支出又要分开间家公司支付? 为省税16万5千元而这样做可能到头来要赔本。当然另一个做法是维持一间公司经营,然后以内部分拆及会计入帐方式把帐目分拆到另外一间公司。不过这些技俩难道税局会看不出?

笔者对于「《条例草案 七》的两级制税率能减低中小企及初创公司的税务负担吗? 」 这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内藏的特别反避税条款令很多中小企都不获得优惠。 这条款既复杂亦偏离了良好税制的要求。一个良好税制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要公平,「公平」的意思是不同纳税人做相同的事所得到的税务处理应该是一样。如果大家的利润高要交较高税率这是很公平,但是如果因为作为集团就不能享受优惠就可能是不公平。其实大集团成立一间公司去营运一个业务也需要投入资本、聘请人才、承担风险,所做的一切不比一个小企业少,分别只是大集团一般可以更有效率地去营运。可能政府眼中的「公平」就是大集团小企业都一视同仁地只能选择一间公司享受优惠? 香港没有集团式税务申报,但两级制税率就是以集团为主体执行,中间似乎存在矛盾。

其实政府要运用财力帮忙减轻中小企或初创企业的负担有相当多的途径,加上这些企业根本未必有利润,政府为何不着手减低她们的经营成本,例如活用一些物业提供廉价的办公地点或厂房,甚至特设一些支援金让符合资格的企业或微型集团申请? 到这些企业有盈利交税的时候政府自然连本带利收回投资。

锦囊 : 一门生意如果每年赚200万利润,但其实是通过四间公司赚取的(每间50万),根据两级制利得税的设计,这门生意只能节省 41,250元税 (而非 16万5千元)。 中小企如果有超过一间公司的话,是时候检视旗下公司的应评税利润,选定一间将来享受优惠税率。如商业上可行的话配合业务转型,企业有机会尽享16万5千元的税务优惠。前提当然是要严格遵守税务条例的要求了。

笔者: 阿边

Ref:

《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

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52/cs32017215230.pdf

Carrie Lam Election Manifesto:

https://www.carrielam2017.hk/media/my/2017/02/Manifesto_c_v3.pdf

2017 Policy Address:

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17/chi/policy_ch03.html

Tax Summit Speech by FS: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10/23/P2017102300746.htm

Secretary for FSTB Speech:

http://www.fstb.gov.hk/tb/tc/docs/sp20180110a_c.pdf

Institute For Fiscal Studies:

https://www.ifs.org.uk/budgets/gb2008/08chap11.pdf

https://www.ifs.org.uk/uploads/publications/bns/bn09.pdf

UK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s: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602420/HMRC_GAAR_Guidance_Parts_A_B_and_C_-_with_effect_from_30_January_20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