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的理稅錦囊 (稅務天堂的末日 – 2018年12月10日) 介紹了OECD Inclusive Framework 就 BEPS 《第五行動方案》 發布的 《恢復對不徵收或僅徵收名義稅項的管轄區應用實質性活動因素》 (Resumption of Application of Substantial Activities Factor to No or Only Nominal Tax Jurisdictions) ,並且預警了即將來臨的轉變: 稅務天堂 (或避稅天堂) 將會推出法例要求當地的實體保持足夠數量的合資格全職僱員和經營支出以進行該實體聲稱其營運的業務。
稅務天堂包括著名的Cayman Islands (開曼群島) 及 BVI (英屬處女島) 已經很快地通過了 “經濟實質法案” (Economic Substance Law)。 Cayman Islands 於 2018年12月17日通過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而 BVI 則於 12月19日通過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18。有關法規已於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這些國家是基於早前向歐盟作出的承諾需要趕著於2018年終前通過有關法規。Cayman Islands,BVI 以及 Bermuda (百慕達),Guernsey (根西),Jersey (澤西),Isle of Man (曼島) 等國家都被歐盟行為準則小組 (EU Code of Conduct Group) 列入稅務政策及經濟實質關注名單。 歐盟要求這些國家於2018年12月31日前引入經濟實質法案,否則會被列入黑名單。
經濟實質法案
歐盟要求的經濟實質法案的內容與上述的OECD文件大致相同。 據了解,稅務天堂各自引入經濟實質法案後還要待歐盟確認是否已滿足其要求。不過,從OECD代表 (包括很多人都熟悉的 Centre for Tax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總監 Pascal Saint-Aman 先生) 於2019年1月初到訪 Cayman Islands 的報導可以看出問題應該不大。 不同國家引入的經濟實質法案大致相同但具體條款會有分別, 讀者應根據其實體所在地審閱相關法例以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
判斷對企業的影響
並非每一個稅務天堂實體都會受影響。 企業可採取以下步驟判斷是否需要按新法案採取行動。
第一步: 該實體是否 “相關實體” (Relevant Entity)
經濟實質法案一般只適用於並非該稅務天堂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例如一間已於香港登記營業的 BVl 公司應該可被視為香港的稅務居民而不被納入經濟實質法案的監管範圍。
第二步: “相關實體” 是否進行 “相關活動” (Relevant Activities)
企業和個人會利用稅務天堂實體進行各種活動, 但只有 “相關活動” 才需要符合實質要求。 一般來說,地理上可移動的活動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如提供無形資產 (與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相關的活動) 和以下的非知識產權 (Non-IP) 相關的活動,會被視為 “相關活動” :
- 總部
- 配送中心
- 服務中心
- 融資
- 租賃
- 基金管理
- 銀行
- 保險
- 船運
- 控股
“相關實體” 很大機會需要向有關當局申報其是否進行“相關活動”,並提供與進行 “相關活動” 有關的資訊包括收入、支出、資產、場所、管理、僱員和在當地進行活動的詳情。 如果 “相關實體” 的經濟實質未能滿足要求,有關部門會要求實體進行改善。 持續地不滿足相關要求可能會對引致罰款甚至被註銷。
第三步: 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一般來說, “相關實體” 符合下列條件進行“相關活動” 可被視為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a) “相關活動”在當地 (稅務天堂) 接受指導及管理;
(b) 根據“相關活動”的本質及規模:
- 在當地有足夠數量且具有與進行活動有關的必要資格的僱員;
- 有足夠的本地經營支出以進行相關活動;
- 有適當的辦公室或場所進行核心收入創造活動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y); 及
- 如 “相關活動”與 IP 有關需要特定設備,該設備坐落於當地; 及
(c) 該 “相關實體” 自身進行核心收入創造活動。
純粹用作控股,僅獲得股息和資本收益,也不進行其他類型的 “相關活動” 的實體可以適用以下較低的經濟實質要求:
(a) 符合所有適用的公司法規定; 及
(b) 有控股或參與管理股權所需的人員和場所。
另一方面,持有 IP 的實體屬於高風險類別,需要符合更嚴格的規例。
至於具體何謂 “足夠” 則需留意各地將公佈的細則。上期的理稅錦囊提到的毛里求斯的情況可作參考。
外判核心收入創造活動
經濟實質要求一般容許實體把核心收入創造活動外判到當地的第三方。 不過,“相關實體” 需要證明核心收入創造活動在當地進行,並對有關活動實施監察及控制。
下面是一個由 Jersey 政府網頁下載的圖表,可幫助理解相關法規的運作。
“無家”的收入
共同報告標準(CRS)和經濟實質法案令公司和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香港企業面對其銀行提出的問題,要求他們確定在香港設有銀行賬戶的稅務天堂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由於過去不少香港企業採取了進取的稅務籌劃方案,利用該銀行賬戶於以下情況:
- 於中國內地有一家集團公司製造商品作內銷。內地製造商接受海外客戶的訂單,並且在沒有出口申報的情況下運出產品。海外客戶向集團的BVI公司在香港開設的銀行賬戶付款。賬戶的資金部分用於支付香港供應商,原材料由供應商運送到內地製造商的廠房。這些銷售和採購不會在內地製造商的賬目上反映。
- 香港或內地集團公司向海外客戶提供服務,並要求他們向BVI公司的香港銀行賬戶付款。收入在BVI公司記帳,而服務成本則在香港或內地發生且獲得稅前扣除。
- IP 例如品牌、商標、設計、權利等由BVI公司擁有,並從集團公司或非關聯方獲得高額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而 IP 的開發、利用、維持、改良和保護相關的工作則在香港進行,而成本獲得稅前扣除。
在上面的例子中,利潤已轉移到不進行價值創造活動的實體。一旦香港或內地的稅務機關獲悉情況 (鑒於日益頻繁的匯報和信息交換安排有關可能性不容忽視),他們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將BVI公司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在內地進行管理和控制,對少報的利潤徵稅並處以重罰。另一方面,從現在開始,有關集團也需要維持這些 BVI 公司在 BVI 的經濟實質,否則他們會面對被註銷的風險。如果公司的股東在一年中在內地居住滿183天而成為內地稅務居民,事情就會變得更加複雜。
錦囊
正如理稅錦囊(1) 所提及, “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簡稱BEPS) 是指跨國企業 (不論規模) 利用各地稅務規則的差異及錯配,人為地將利潤轉移至只有很少或沒有經濟活動的低稅或無稅地方的稅務規劃策略。現時納稅人所感受的壓力正正是OECD 為打擊 BEPS 所做的一切所產生的作用。 同一時間,稅務天堂的合規成本正在上升。納稅人應當採取行動重組其業務並把利潤轉移至經濟活動所在地。 這樣做當然會增加稅負,但適當地管理有關轉變可減低稅務成本及避免沉重的罰款: 稅務機關一般對進取的納稅人施以較高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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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2019年1月24日刊登於信報信博 https://manageyourtax.com/HKEJ Forum 19)
Ref:
The Paper: http://www.oecd.org/tax/beps/resumption-of-application-of-substantial-activities-factor.pdf
Members of the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http://www.oecd.org/tax/beps/inclusive-framework-on-beps-composition.pdf
BVI Economic Substance Law:
EU Listing:
http://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9637-2018-INIT/en/pdf
OECD visit to the Cayman Islands:
Bermuda Economic Substance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