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稅錦囊 (20) – 國別報告CbCR與你息息相關 (2019年2月26日)

Manage Your CbCR

如果你在大型跨國企業集團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 以下簡稱 “MNE Group”) 的香港子公司工作,並認為國別報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以下簡稱 “CbCR”) 與你無關,請你三思。

你的僱主可能因為沒有向香港稅務局作出通知而被罰款 50,000港元 (6,400美元)。 通知的第一個期限是2019年3月31日 (稅務局於2019年3月21日發出公告,容許合資格集團延至2019年5月15日提交國別報告通知)。 不作出 CbCR 申報同樣會被罰款 50,000港元。 另外,你有法律責任保留 CbCR 包括 MNE Group 全球營運的詳細資料長達6年,否則你亦可能被罰款50,000港元。 最後,香港的 CbCR 規定可能影響你集團與商業夥伴及潛在投資者的關係。

香港的 CbCR 規定是由《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引入《稅務條例》新的第9A部第3部分落實。 第9A部同時亦引入了總體檔案 (Master File) 和分部檔案 (Local File) 作為轉讓定價文書的一部分。 本文集中討論社會上很多人尚未了解的CbCR、要達至合規的相關要求、實務上預備 CbCR 會遇到的問題、 以及指出項目管理的重要性。 香港的 CbCR 規定不幸地非常嚴格。

很擔心? 請繼續閱讀。

什麼是 CbCR

CbCR 是由OECD 「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以下簡稱 “BEPS”) 第13行動方案 (下稱 “Action 13”) 推出的協助衡量轉讓定價風險的工具。各地稅務機關透過 CbCR 提供的資料進行經濟及數據統計分析評估與 BEPS 有關的風險。

Action 13 – 誰需要預備 CbCR 及在那裏進行申報

一般來說納稅人要知道在那裏需要進行稅務申報並不困難。 CbCR 則剛剛相反。 Action 13 規定是: 如果 MNE Group 上一年度的年度總收入(例如截至 2017年12月31日的年度) 超過七億五千萬歐羅 (EUR 750 million), 集團最終母實體 (Ultimate Parent Entity, 以下簡稱 “UPE”) 便需要為下一年度 (即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年度) 準備集團 CbCR 並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遞交。 申報期限為年度終結後12個月之內 (即是2019年12月31日的年度)。

稅務機關收到 CbCR 之後會根據一份叫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the Exchange of CbC Reports (“CbC MCAA”) 的國際協定把 CbCR 自動交換到 MNE Group 集團成員實體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通過自動交換免卻了 UPE 需要向不同稅務機關重複遞交 CbCR。 不過,個別稅務管轄區會有別的做法。 例如美國沒有簽定該國際協議, 她按照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雙邊交換協定執行。 一些地區例如開曼群島和百慕達,她們只進行單方面的交換,把收到的CbCR 發送至其他稅務管轄區,但不接收任何 CbCR (可能因為當地並無任何稅務)。

CbCR 的三個表格

CbCR 由三個表格組成。 表格一要求 MNE Group 按照稅務管轄區匯總當地的收入、稅項及其他經濟活動指標。

國別報告
表格一

表格二要求列出 MNE Group 每一間成員實體 (Constituent Entity, 以下簡稱 “CE”) 及其所屬稅務管轄區、註冊地 ( 如果不同於稅務管轄區) 及主營業務。

CbCR Hong Kong rules
表格二

MNE Group 可以用表格三提供其他資訊或解釋協助稅務機關了解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內容。

 

表格三

設計簡單合規複雜

當 Action 13 於 2015年發佈後,各地稅務機關需要立例要求提交CbCR。 一些稅務管轄區 (主要為 OECD 國家) 能夠很快地通過有關法規,使得 MNE Group 可以就第一年的 CbCR (2016年, 即是於2016年之內開始的財務年度) 作出申報。 香港於2018年7月通過修訂條例,而第一年的申報屬於2018年。

如果 UPE 的所在地上未引入 CbCR 但 MNE Group 進行業務的稅務管轄區已經立例要求提交 CbCR, 該如何處理?

這就是 “好玩” 的地方。

本地申報 – 母實體自願申報 – 代母實體申報

MNE Group 需要找出在其每一個進行業務的地方,當地落實 CbCR 的情況,以及是否有本地申報 (下稱 “Local Filing”) 的要求。簡單來說,Local Filing 是指當地稅局未能由 UPE 所在地稅務機關取得 CbCR 時,要求在當地的 CE 承擔提交集團 CbCR 的責任。 某些稅務管轄區規定只在當局要求時 (例如在稅務稽查時) CE 才需要 Local Filing 提交 CbCR。

如果 UPE 需要提交 CbCR, 她要查閱每個有 CE 的地方的稅務機關能否從自動交換機制取得 CbCR。 如果不能的話, CE 可能要做 Local Filing。 MNE Group 可能需要在很多地方做 Local Filing。

如果 UPE 不需要提交 CbCR, 集團可能要在更多地方做 Local Filing。 為減低合規成本, Action 13 推出兩種方法: 母實體自願申報 (Parent Surrogate Filing) 和代母實體申報 (Surrogate Parent Filing)。 每一個稅務管轄區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這兩種申報方法。

母實體自願申報 (Parent Surrogate Filing) 是指在 UPE 所在地稅務管轄區尚未立法要求 CbCR 申報前,稅務機關自願接受而且 UPE 自願遞交 CbCR。 稅務機關收到申報後會以自動交換或雙邊協議的方式把 CbCR 與其他稅務管轄區交換。 香港接受2016及2017年的母實體自願申報。但實際上由於香港的交換網絡十分狹窄,不能有效解決在很多地方做 Local Filing 的問題,相信未必有香港的 UPE 利用這個機制。

代母實體申報 (Surrogate Parent Filing) 是指 UPE 指派集團在另一稅務管轄區的其中一間 CE 作為 “代母”, 向當地稅務局遞交集團 CbCR。 這個是相對受歡迎的申報機制,因為 MNE Group 可以選擇位於有廣闊自動交換機制的稅務管轄區 (例如英國) 的 CE 作為代母實體 (Surrogate Parent Entity, 以下簡稱 “SPE”)。 很多香港集團也選擇這申報方式遞交其2016及2017年的 CbCR。

OECD 一直協助蒐集各地的 CbCR 實施情況以及是否接受母實體自願申報及代母實體申報。 以下是由 OECD 網頁取得截至2019年1月10日的資料。

曾經於2016及2017年要負責處理 MNE Group 的 CbCR 申報會十分清楚要達至全球合規是多麼頭痛的問題。

你預備好正確準備 CbCR 嗎?

通過回答以下真或假問題來測試您的知識:

真或假?

  1. CE是指 UPE 擁有50%或更多股權的實體。
  2. 有獨立做賬的代表處或分支機構本身就是 CE。
  3. “收入”包括資本收益。
  4. 關聯方交易可以互相抵消後申報。
  5. 支付的所得稅不包括外國稅。
  6. 年內離開集團的 CE (例如被賣掉的) 可以從該年的 CbCR 中剔除。
  7. 員工人數包括獨立承包商。
  8. CbCR申報不要求稅務識別號碼 (納稅人檔案號碼) 和 CE 地址。

答案在文末。

Action 13,CbCR 實施指南 (OECD 發布的 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bCR,2018年9月最新更新) 和 CbCR:有效實施手冊 (OECD 2017年發布的 CbCR: Handbook on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就各種術語的定義以及如何處理不同情況提供一些指導。但是,它還遠非全面。MNE Groups 需要在個別情況下決定在 CbCR 中採取的立場,並確保所有 CE 採取相同的立場。因此,MNE Group 研究 OECD 的文件和指南,並製定一套內部使用的 CbCR 說明,以協調統一資料準備基礎,這一點非常重要。

對於較大的集團,特別是那些有多個不同業務且併購活動頻繁的集團,應當預備一組常見問題解答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以下簡稱 “FAQ”)。當涉及大量位於不同地區的人員進行 CbCR 數據輸入,他們面臨問題時,可以先參考 FAQ。在適用的情況下,部分 CbCR 說明和 FAQ 可在 CbCR 的表格三中公開。例如,CbCR 說明和 FAQ 可能涵蓋以下項目:

  • 如何報告在UPE的年末日期尚未年結的新設置的CE
  • 數據來源
  • 那些實體是 CbCR 所謂的 “關聯實體”
  • 如果預提稅以包稅方式計算,如何計算已繳納的稅款
  • 如何在集團合併報稅的情況下報告已繳納的稅款
  • 如何揀選不同業務的 “主要業務活動” 框
  • 誰來確定CE是否處於非營運狀態

準備CbCR的方法 – 自上而下 (Top-Down) 或自下而上 (Bottom-Up)?

顯然,如果 MNE Group 集中在一個地方 (比如在總部) 擁有全球 CE 的財務數據,從而集中在該地準備 CbCR,它可以達到最佳的一致性水平。這種 Top-Down 做法可以省卻進行全球數據輸入培訓。但是,中央處理不能避免需要從各地 CE 獲取信息,如果各地 CE 不了解 CbCR,他們可能會提供不正確的信息。此外,當提交的 CbCR 被交換到當地 CE 的管轄區時,當地的稅務機關可能會與當地的 CE 聯繫以獲取有關數據的說明。在這種情況下,CE 會要求總部回答。如果許多稅務機關同時提出問題,情況將變得無法控制。

自動化還是人手輸入?

所有 MNE Group 要經歷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避免人手數據收集?這個問題沒有正確或錯誤的答案,主要的考慮是成本效益。其中兩個重要因素:(i) 整個集團是否採用相同的會計系統; (ii) 是否可以通過系統處理所需的調整 (例如,確定 CE 的關聯方)。此外,如果集團進行收購合併,使用自動化輸入則可能需要大量努力來改變新收購實體的會計系統。在現實生活中,不少跨國企業集團內部同時有多個不同的會計系統。

如何準備 CbCR

如果 MNE Group 要以 Bottom-Up 方法準備 CbCR 並採用人手輸入資料,將包括以下步驟:

  1. 委任項目經理 (Project Manager) – 他需要熟悉 CbCR 或在有困難時能取得適切的技術支援;
  2. 管理各地的 CbCR 通知;
  3. 編制年度的 CE 名單,並確定每個 CE (包括避稅天堂 CE ) 的稅務居民所在地;
  4. 每個 CE 分配一名財務或會計部門的員工作為該 CE 第一層數據輸入者;
  5. 為每組 CE 分配 “CbCR 隊長”,這些組別可以基於管轄區和/或業務類型分配。 CbCR 隊長需要確保數據彙編的一致性並解決問題,以及審查第一層數據輸入者輸入的數據。如遇到更困難的問題應該轉發給 Project Manager 解決;
  6. 準備詳細的說明和 FAQ,參與 CbCR 的每個人都應該在開始工作之前閱讀它們;
  7. 為所有參與者提供培訓 讓他們知道整個項目流程時間及重點;
  8. 準備 Excel 格式數據輸入工作表以進行數據輸入;
  9. 數據輸入者執行數據輸入並提交給 CbCR 隊長進行審查,並附上證明文件 (財務報表等);
  10. Project Manager 進行最終審核,並將所有輸入表結合,製作表格一、二和三;
  11. 由 UPE 高級管理層審核確認;
  12. 將文件轉換為 XML 格式 (根據稅務局的要求);
  13. 提交。

以上不是高深科學。但是,每個步驟都需要仔細規劃和執行,方能在限期前提交給稅務局。毋庸置疑,越多 CE 在越多稅務管轄區,管理流程的難度就越大,錯誤風險也會增加。培訓和項目管理將變得非常重要。

此外,雖然 MNE Group 有12個月的時間來準備 CbCR,但實際開始數據輸入的時間取決於年底後最終確定當地財務報表所需的時間。最終確定財務報表所需的時間越長,準備 CbCR 的時間就越短。實際上,可用時間可能不到9個月。

香港的 CbCR 規則讓合規變得更加艱難

香港的 CbCR 規則完全採納了 Action 13,CbCR 指南和 CbCR 手冊。只要 MNE Group 遵循這些文件,就應該不用擔心提交不正確的 CbCR 報表。但是,在行政方面,在香港設有 CE 的 MNE Group 必須特別注意香港的規則。

通知 – 第58H條

根據《稅務條例》第9A部第3分部第58H條列出通知規定:須申報集團 (Reportable Group) 的每個香港實體 (“香港 CE”) 均須提交通知,告知香港稅務局那個 CE 會提交 “國別申報表” (CbC Return)*,或 “國別報告” (CbC Report)* 將在哪一個稅務管轄區提交,以及相關的各種信息。 MNE Group 的一個香港 CE 可以代表其他集團 CE 提交通知。通知截止日期為 MNE Group 年末結束後3個月內。

*本文使用廣義上的 “CbCR” 一詞來描述向稅務局提交的三個 CbCR 表格和編制 CbCR 的行為。香港的規則區分了 “國別申報表” 和 “國別報告” 。 國別報告就是包含上述三個表格的報告。根據第58K(1)條,國別申報表是國別報告和 “稅務委員會指明的任何其他資料”。

在許多稅務管轄區 (例如,英國,馬來西亞和韓國),可以通過寫信或填寫表格來進行通知。在香港,需要通過稅務局網站的國別報告門戶 (CbC Reporting Portal) 提交通知。該門戶網站由香港稅務局製定,旨在協助香港 CE:

  • 提交 CbCR 通知;
  • 提交地址變更通知;
  • 提交國別申報表; 和
  • 接收或發送與國別報告相關的消息。
Hong Kong CbC
CbC Portal

與任何網上系統一樣,訪問門戶網站需要註冊。香港 CE 需要在門戶網站註冊一個國別報告賬戶。獲授權為該 CE 註冊國別報告帳戶的人必須擁有一份具有自動交換功能的電子證書 (機構) (“e-Cert”),以進行身份驗證。該人必須在香港郵政申請 e-Cert。

Hong Kong e-Cert CbCR
Manage Your Tax 的 e-Cert (Organisation) with AEOI function

申報 – 第58E和58F條

提交國別申報表的截止日期為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當然也要通過門戶網站提交。與大多數稅務管轄區類似,必須以 XML 文件的形式提交國別報告給香港稅務局。這樣做的原因是 XML 文檔可以驗證,並為稅務管轄區之間的 CbCR 交換提供通用媒介。在這方面,稅務局已經開發了 XML 格式的數據模式,該模式基於 OECD 發布的 CbC XML Schema v1.0.1。數據模式指定了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國別報告的數據結構和格式。當前版本的數據模式和相關用戶指南可在稅務局網站上下載。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國別報告表格一、二和三所要求的信息外,香港稅務局制定的XML Schema 用戶指南強制要求每個 CE 提供由管轄 CE 的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識別號碼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以下簡稱 “TIN”)。如果 CE 沒有 TIN,則應輸入值 “NOTIN”。此外,XML Schema 用戶指南 “強烈建議” 應提供每個 CE 的地址。最後,如果 CE 是常設機構,CE 的名稱後面要加上 “(P.E.)”。

任何人只要稍一不為意,僅在 XML 轉換時才發現這些額外的信息和格式化要求再費事處理,可能導致延遲提交 CbCR。

自動交換CbCR

作為 MNE Group 的 UPE 或 SPE 向香港稅務局提交 CbCR 之後是否一勞永逸,可以依賴香港稅務局把 CbCR 交換出去,以滿足其他稅務管轄區的申報要求? 不一定。雖然香港已簽署CbC MCAA,但自動交換只適用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因此,對於向稅務局提交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年度的 CbCR 的香港 UPE 或 SPE,稅務局只會根據雙邊交換安排,與下列11個稅務管轄區 (截至2019年1月31日) 交換:

  • 法國
  • 格恩西島 (Guernsey)
  • 愛爾蘭
  • 日本
  • 澤西島 (Jersey)
  • 韓國
  • 馬耳他 (Malta)
  • 荷蘭
  • 新西蘭
  • 南非
  • 英國

如果香港 UPE 在上面未列出的稅務管轄區有 CE 而當地有 Local Filing 的要求 (例如德國) ,則德國 CE 可能需要在當地提交CbCR。如果香港 UPE 同時屬於另一稅務管轄區居民且該管轄區與德國簽有交換協議,那麼 UPE 可以在該管轄區作出第二個 CbCR 申報,以涵蓋德國和其他地方。

備存紀錄 – 第58L條

第58L條規定,申報實體 (Reporting Entity) 必須 (i) 備存充足紀錄,讓國別申報表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得以迅速斷定;及 (ii) 保存該等紀錄6年(由提交有關申報表當日起計)。申報實體的負擔確實很大,因此了解申報實體的定義非常重要。

根據第58J條,申報實體包括 (i) 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香港 UPE (第58E(1)條), (ii) 根據第58F條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香港 CE (即作出 Local Filing 或被指定為 SPE 的 CE)及 (iii) 通過第58H條提供通知的 CE。

要求香港 UPE 或 SPE 滿足上述第58L條的要求可算是合理。不過,要求執行 Local Filing 的 CE 負有相同程度的記錄保存責任是否公平是有爭議的。另外,對於僅根據第58H條提交通知的 CE 施加第58L條的法定義務是不合理和沒有必要的: 他們的通知可能只是告訴稅務局 MNE Group 的 UPE是那個地方的稅務居民而將會在在那個稅務管轄區提交國別申報表。

為了說明這一點,假設一家從事造船,手機製造,金融服務和醫療保健的韓國企業集團正在韓國提交CbCR,只有手機部門在香港設有子公司,並且必須向香港稅務局提交 CbCR 通知。香港子公司需要在第58L條要求的範圍內備存整個全球集團的 CbCR 信息紀錄。稅務局不應對該等子公司施加如此嚴苛的記錄保存的規定。如果香港稅務局需要資料,應通過雙邊交換協議到韓國稅務局領取。外國 MNE Group 的香港 CE 現在面臨著這種不合理的法定要求。

罰則 – 第80G條

第9A部第6分部載有關於 CbCR 的罰則。新的第80G條規定,如果申報實體無合理辯解情況下:(i) 未提交國別申報表 (第58E (1) 或58F條); (ii) 沒有根據第58H條提交通知; 或 (iii) 未能按照第58L條的要求保存記錄,則申報實體即構成犯罪。該申報實體一經定罪,將被處以5級罰款(50,000港元/ 6,400美元),法院可命令該實體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實體未能採取的行為。申報實體被定罪可就該罪行在定罪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港元。

當然,對於更嚴重的違法行為還有進一步的處罰規定。

懲罰條款相當嚴厲,尤其是如果 MNE Group 不在香港提交 CbCR。他們在香港的業務規模可能很小,企業內部的稅務支援很少。如果作為可申報實體的香港 CE 並非由 UPE 全資擁有 (即有集團以外少數股東),出於信息保護原因,MNE Group 可能不希望按照第58L條的要求向 CE 提供詳細記錄。這種信息保護是否不符合第58L條的 “合理辯解”?如果不符合,少數股東可以要求 MNE Group 賠償所遭受的任何處罰。

服務供應商

香港 CE 可以聘請服務供應商來執行提交和通知。但是,申報實體的義務不會得到絲毫的緩解。此外,如果未提交國別申報表或通知香港稅務局,服務供應商也將受到與申報實體同等程度的處罰。

總結

CbCR 是一個非常獨特的納稅申報表:沒有稅金需要計算,也沒有錢可以支付,“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選擇在何處提交申報表,但需要遵守納稅人有業務的所有稅務管轄區的所有 CbCR 規則和條例。納稅人進行公司重組或併購可能會給申報帶來混亂。在收購中,買方將需要從賣方獲得有關 CbCR 相關風險的保證或承擔賠償。

鑑於 CbCR 的複雜性,稅務管轄區應以較寬鬆的方式實施 CbCR 規則,從而減少為企業集團帶來的不便。例如,新加坡只會接受新加坡 UPE 作出申報 (不接受代母實體申報和 Local Filing ),當地稅務局 (IRAS) 甚至會通知 UPE 她有 CbCR 申報義務。為什麼新加坡會放棄收集信息的權力?

對於像新加坡這樣的相對小型稅務管轄區,許多外國 MNE Group 都設立了子公司,只要新加坡擁有廣泛的AEOI網絡,她就會獲得 MNE Group 在其他地方提交的 CbCR,而不會給當地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申報負擔。根據 OECD 網站,目前 (2019年2月),新加坡可以從63個稅務管轄區獲得CbCR,主要是從2016年開始。香港可以從56個稅務管轄區獲得 CbCR,但大部分只能從2019年開始 (2019年之前只能與上文提及的11個稅務管轄區交換)。

即使新加坡現在沒有收集所有 CbCR,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當世界各地的所有稅務管轄區都引入了 CbCR 規則時 (Action 13 是 BEPS 的最低標準之一, 超過125個稅務管轄區已經加入OECD包容性框架,同意實施 CbCR),新加坡將收集在新加坡運營的 MNE Group 的所有CbCR。與新加坡相比,外國 MNE Group 在香港的子公司面臨 Local Filing 負擔,通知要求 (並需要獲得 e-Cert),有沉重的備存紀錄義務,並面臨可能非常嚴厲的處罰。那個稅務管轄區更明智:新加坡還是香港?

順帶一提,在新加坡只需要以電郵方式提交 CbCR。

由於 CbCR 能協助發現 BEPS 風險,實施所得稅的稅務管轄區理所當然會要求 MNE Group 提供 CbCR。然而,避稅天堂正在引入 CbCR 法規,主要是為了通過參與 OECD 包容性框架來滿足國際社會對稅務透明性的要求。一般人會預期,避稅天堂會使這個過程變得簡單,只是收集和交換 CbCR。事實不然。英屬維爾京群島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以下簡稱 “BVI”) 於2019年2月19日發布了 CbCR 指導說明,要求 MNE Group 在Excel 模板上提供每個 BVI CE (包括那些已經成為其他地方的納稅居民的實體) 的詳細信息。

BVI registration

設計 CbCR 的人很可能沒有預見到跨國企業集團在試圖滿足 CbCR 通知和申報要求方面遇到的困難和麻煩。也許他們並不關心,因為在他們看來,跨國企業集團一直在避稅,現在是時候回報了。稅務機關,特別是 OECD 國家的稅務機關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就會宣布,CbCR 成功協助發現避稅情況,協助追回數以百萬美元的稅收。如果沒有發生這種情況,CbCR 的範圍可能會在2020年經過審核後擴大,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披露更多信息,並降低收入門檻,以便更多跨國公司集團需要申報。稅務機關和跨國企業集團必須部署更多資源來處理CbCR。

錦囊

讀者現在應該知道 CbCR 將如何像海嘯一樣對企業帶來嚴峻挑戰。最好的建議是儘早開始準備,特別是那些即將突破7.5億歐元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選擇合適的 Project Manager (我們可以幫忙!) 並進行模擬申報將是管理 CbCR 合規性的最佳策略。

讀者應注意,本文的目的是討論 CbCR 規則中的關鍵條款。為了完整了解相關規定,建議讀者尋求專業協助,以加深對規則、義務和處罰規定的理解。

最後,回答真或假的問題:

真或假?

  1. CE是指 UPE 擁有50%或更多股權的實體。
  2. 有獨立做賬的代表處或分支機構本身就是 CE。
  3. “收入”包括資本收益。
  4. 關聯方交易可以互相抵消後申報。
  5. 支付的所得稅不包括外國稅。
  6. 年內離開集團的 CE (例如被賣掉的) 可以從該年的 CbCR 中剔除。
  7. 員工人數包括獨立承包商。
  8. CbCR申報不要求稅務識別號碼 (納稅人檔案號碼) 和 CE 地址。

 

聯絡我們

 

(本文於2019年2月26日刊登於信報信博 https://manageyourtax.com/HKEJ Forum 20)

 

REF:

BEPS Action 13: https://read.oecd-ilibrary.org/taxation/transfer-pricing-documentation-and-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action-13-2015-final-report_9789264241480-en#page1

The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the Exchange of CbC Reports: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about-automatic-exchange/cbc-mcaa.pdf

CbCR Exchange Relationship:
http://www.oecd.org/tax/beps/country-by-country-exchange-relationships.htm

Country-Specific Information on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Implementation: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ountry-specific-information-on-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implementation.htm

Singapore CbCR filing: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Quick-Links/International-Tax/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CbCR-/
Singapore e-tax guide on CbCR: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uploadedFiles/IRASHome/e-Tax_Guides/etaxguide_Income%20Tax_Country-by-Country%20Reporting_3rd.pdf

BVI Guidance Notes on CbCR: http://www.bvi.gov.vg/sites/default/files/ITA/BVI%20Guidance%20Notes%20for%20Country%20by%20Country%20Reporting.pdf

HK IRD CbCR notification extension: https://www.ird.gov.hk/chi/tax/dta_cbc_deadlin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