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於2018年1月30日刊登於信報信博 https://manageyourtax.com/HKEJ Forum 4 )
現屆政府多次提到實行「理財新哲學」,其中一環就是「稅務新方案」。 近期最吸睛的稅務新方案必然是利得稅兩級制。政府亦已於2017年12月29日於憲報刊登《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七》) 引入利得稅兩級制,並於2018/19年度落實。眾所周知,這個利得稅兩級制的特點是每年首200萬的利潤按利得稅稅率減半(即 8.25%) 徵收 (企業每年應課稅利潤達200萬的話可省稅16萬5千元) ,而且集團企業只能指定一間公司享受優惠稅率。這個設計是好是壞?
先看看政府的說法。利得稅兩級制首先由特首林鄭月娥女士於競選政綱提出,政策目的「為企業(尤其是中小企及初創公司)減輕稅務負擔」。特首林鄭月娥女士當選後政府著手研究落實,並於2017年的施政報告提出 「為了將稅務優惠集中在中小企,我們會加入條文,限制每個集團只可提名一間企業受惠於較低稅率」。 根據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先生於2018年1月7日發表的網誌「思考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以2015/16課稅年度為例,香港有大約10萬間需要繳交利得稅的公司,分佈如下:
(圖片來源:「思考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 http://www.fso.gov.hk/chi/blog/blog070118.htm )
把上述資料作簡單整理,可作如下歸類:
要交稅的公司應評稅利潤額:
0 – 200萬: 82,500 間 (~80%)
>200萬: 21,300 間 (~20%)
陳茂波司長於去年10月舉辦的「稅務新方向高峰會」表示,如果每間公司不分大小均享有首200萬元利潤按標準稅率一半的優惠,庫房會少收約71億元稅款。陳司長亦提到「由於在香港成立和維持一間公司的成本比較低,集團公司若將利潤分拆至不同公司,則政府在稅收方面會有所損失」。加上「英國在十多年前也曾經推出過類似稅務措施,首10,000英鎊的利潤的適用稅率是零,餘下利潤才要課稅。推出之後的兩年,當地新公司成立分別增加了高達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二十,而英國也在數年後取消了這個安排」,「因此我們考慮後決定加入一些條文,限制每個集團只可提名一間公司受惠於較低稅率,目的一方面將稅務優惠集中在中小企,同時可以堵塞一些企業為了稅務優惠而分拆成立新公司的風險」。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於1月10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條例草案 七》的發言,「假設有20%的納稅企業屬有關連企業,實施建議會令政府稅收每年減少約 58 億元」。其實這假設是否基於約20%要交稅的公司的應評稅利潤超過200萬元而作出? 即是說政府假設所有應評稅利潤超過200萬以上的企業均為大集團的企業,而餘下的80%就是中小企或初創企業,並且都能夠享受低稅率?
筆者本身對利得稅兩級制並無異議。稅率的高低要參考國際環境並考慮當地的政策方向,一刀切加稅、減稅或兩級制均能達到目的。重點是要清楚目的是什麼。今次改革的目的明顯是希望減低中小企及初創公司的稅務負擔,問題只是《條例草案 七》的兩級制稅率能達到此目的嗎?
劉怡翔局長所說的「關連企業」,應該就是《條例草案 七》所說的「關連實體」。「關連實體」的定義簡單說就是一間公司控制另一間公司或者共同被另一實體或自然人控制,「控制」的門檻是超過50% 的權益 (具體請參閱《條例草案 七》第4條新增的S.14AAB) 。根據筆者理解,如果一個商人成立兩間公司經營小生意,一間做時裝零售由他持股90%(朋友A持股10%),一間做零食貿易由他持股60%(朋友B持股40%),根據《條例草案 七》兩間公司就是「關連實體」,所以該商人只能選擇一間公司享受優惠稅率,他該如何選擇? 省稅事小,得失朋友事大!
其實很多小本經營生意都需要多於一間公司去營運,這是出於商業理由例如牌照、股東組成、業務類別、風險承擔等。這些小生意的商人是否政府眼中的「大企業」而不應該獲得優惠? 另一方面,根據筆者的親身經歷,大集團內亦有很多公司的應評稅利潤遠低於200萬 (其實任何曾經為大小集團處理香港利得稅申報的人都知道),即是說劉怡翔局長的假設過於保守。既然大小企業都不獲優惠,筆者相信最後能享受這兩級制利得稅優惠的公司數目應該非常少,每年減少稅收應該遠低於58億元。
英國的例子
「關連實體」只能選其一享受優惠這項條款,應該是陳茂波司長所說防止集團公司將利潤分拆至不同公司的條款(特別反避稅條款)。陳司長亦提到英國的例子。根據英國Institute for Fiscal Studies的資料,這個措施於2000年引入,首兩年 (2000及2001年) 企業首10,000英鎊的利潤適用稅率10%,其後四年適用稅率為零(最後兩年亦加入了特別反避稅條款), 政策於2005年之後取消。當年推行這個最低稅率的目的是鼓勵創業,增加就業機會,但同時亦非預期地鼓勵了現有的個人業務(self-employed persons) 轉為公司形式進行,而除了省稅亦大大節省了國民保險(National Insurance) 的支出。至於企業成立公司分拆利潤為享受此優惠,相信並非沒可能,唯筆者未能找到相關評論。更加要留意一點是,當年英國沒有「一般反避稅條款」(英國於2013年才實行「一般反避稅條款」),即是說英國稅局不能因為個人或企業為了避稅而成立公司或分拆利潤作出檢控。反而香港一直以來都有「一般反避稅條款」(稅務條例第61A條)。如果稅務局認為訂立或實行一項交易的人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人能夠獲得稅項利益,稅務局須評定有關人士的繳稅法律責任猶如該項交易或其任何部分不曾訂立或實行一樣,以消弭從該項交易中原可獲得的稅項利益。即是說,就算沒有《條例草案 七》內的特別反避稅條款,任何企業不論大小如果為了要享受低檔稅率而成立公司將利潤分拆,那麼稅務局是有權運用「一般反避稅條款」令企業不能享受優惠並可能要繳交罰款。企業要避稅一定會計算成本效益,雖然不排除會有企業為省稅16萬5千元而挺而走險(應評稅利潤要超過400萬元才有此效果) ,但除了剛才說的一般反避稅條款,一個企業要將生意一分為二其實在實際操作上並不容易。舉個例子: 一個商人開了一間公司做時裝零售並簽了五年舖位租約。如果現在要分拆為兩間公司經營同一個舖位,商人要向業主分拆租約,如果你是業主你會否無條件地同意? 然後客人購物要分開入單,僱員要分開兩間公司聘請,支出又要分開間家公司支付? 為省稅16萬5千元而這樣做可能到頭來要賠本。當然另一個做法是維持一間公司經營,然後以內部分拆及會計入帳方式把帳目分拆到另外一間公司。不過這些技倆難道稅局會看不出?
筆者對於「《條例草案 七》的兩級制稅率能減低中小企及初創公司的稅務負擔嗎? 」 這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內藏的特別反避稅條款令很多中小企都不獲得優惠。 這條款既複雜亦偏離了良好稅制的要求。一個良好稅制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要公平,「公平」的意思是不同納稅人做相同的事所得到的稅務處理應該是一樣。如果大家的利潤高要交較高稅率這是很公平,但是如果因為作為集團就不能享受優惠就可能是不公平。其實大集團成立一間公司去營運一個業務也需要投入資本、聘請人才、承擔風險,所做的一切不比一個小企業少,分別只是大集團一般可以更有效率地去營運。可能政府眼中的「公平」就是大集團小企業都一視同仁地只能選擇一間公司享受優惠? 香港沒有集團式稅務申報,但兩級制稅率就是以集團為主體執行,中間似乎存在矛盾。
其實政府要運用財力幫忙減輕中小企或初創企業的負擔有相當多的途徑,加上這些企業根本未必有利潤,政府為何不著手減低她們的經營成本,例如活用一些物業提供廉價的辦公地點或廠房,甚至特設一些支援金讓符合資格的企業或微型集團申請? 到這些企業有盈利交稅的時候政府自然連本帶利收回投資。
錦囊 : 一門生意如果每年賺200萬利潤,但其實是通過四間公司賺取的(每間50萬),根據兩級制利得稅的設計,這門生意只能節省 41,250元稅 (而非 16萬5千元)。 中小企如果有超過一間公司的話,是時候檢視旗下公司的應評稅利潤,選定一間將來享受優惠稅率。如商業上可行的話配合業務轉型,企業有機會盡享16萬5千元的稅務優惠。前提當然是要嚴格遵守稅務條例的要求了。
筆者: 阿邊
Ref:
《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
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52/cs32017215230.pdf
Carrie Lam Election Manifesto:
https://www.carrielam2017.hk/media/my/2017/02/Manifesto_c_v3.pdf
2017 Policy Address:
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17/chi/policy_ch03.html
Tax Summit Speech by FS: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10/23/P2017102300746.htm
Secretary for FSTB Speech:
http://www.fstb.gov.hk/tb/tc/docs/sp20180110a_c.pdf
Institute For Fiscal Studies:
https://www.ifs.org.uk/budgets/gb2008/08chap11.pdf
https://www.ifs.org.uk/uploads/publications/bns/bn09.pdf
UK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s: